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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自9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0-09-02 09: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征税范围】


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等5类164个税目。

 


【税率】


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原油、天然气等9个税目实行固定税率,煤、石灰岩等155个税目实行幅度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应纳税额】


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额×具体适用税率


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具体适用税率

 


【税收优惠】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 


1.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2.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3.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运营期间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 


1.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2.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3.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 


4.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5.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


6.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三)四川省规定的其他减免税政策: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免征资源税。具体免征额度不得超过纳税人受灾前一年度资源税应纳税额。


2.对纳税人开采钒、钛、硫化氢气共伴生矿,减征百分之五十资源税。对纳税人开采其他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免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的税目和适用税率征收资源税。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50%资源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纳税期限】


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资源税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2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0年第34号) 

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14号)





来源:成都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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