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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对《成都市代理记账行业自律公约》修改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1-14 14:33


各代理记账机构、各区(市)县财政局:

    为规范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将成都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牵头制定的《成都市代理记账行业自律公约》(见附件)公开征求意见。请各代理记账机构提出修改意见,各区(市)县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认真组织好本地的意见征集工作,于2011年1月31日前将有关意见反馈成都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

成都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联系人:阳昱杭
联系电话:028-84643003,13730821249.
电子邮箱:1227814952qq.com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

成都市代理记账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代理记账行业(以下简称行业)“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管理要求,建立并完善以“自我规范,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为内容的行业自律管理体制,规范行业执业行为,维护执业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执业”的良好执业氛围,在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各理事单位的倡议下,订立成都市代理记账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行约)。

第二条  本行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等与行业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规章的指导下平等自愿签订。

第三条 本行业各代理记账机构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委托人合法利益。对开展代理记账业务中知悉的委托单位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本行业各代理记账机构应着力塑造“公平、守法、真实、完整”的职业形象,确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的职业理念。

第五条  本行业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与委托单位签定"代理记账业务协议书",并按照约定,完成代理记账及其相关委托业务。

第六条  各代理记账机构签定"代理记账业务协议书"时,经办人员必须向委托单位说明代理的范围、代理责任、双方权利义务及收费标准等。

第七条    本行业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成都市代理记账行业服务收费指导价约定。不得故意压低收费价格或以免费、其他变相收费方式(法律、法规允许的除外)等不正当的方式或手段争揽业务。

第八条  客户已经与代理记账公司达成合作意向的,其他代理公司不得恶意竞争。

第九条  本行业各代理记账机构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负有保管的责任,处理完毕后,连同代理业务所形成的会计资料应按约定及时返还委托单位,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条   同行业人员流动,接收单位应当要求其出示原单位离职证明方可接收,并自觉遵守公平竞争原则。

第十一条   本行业各代理记账机构对行业违规执业行为或不具备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或人员开展代理业务的,应向协会或主管财政机关举报,共同维护代理记账市场的秩序。

第十二条  协会应协助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对各代理记账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制度,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协会应协助主管部门建立执业机构和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和披露代理记账机构和从业人员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不得聘用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行政处罚等不良行为的会计从业人员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十五条   协会有义务督促指导各代理记账机构遵守本行约。

第十六条   本行约自各代理记账机构签订之日起生效。

 

 

                                成都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

                                                                            201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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